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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