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楊德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准 對失蹤人楊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巷00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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