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務人 陳思涵 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法定代理人 吳華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陳思涵計有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柒拾柒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本件債權原債權人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與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受讓人),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資料所示,本件債權讓與未合法通知債務人,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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