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懷毅選任辯護人王奕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懷毅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懷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卷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手槍及子彈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而裁定於民國107年12月30日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上情,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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