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莉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莉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莉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