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信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5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