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振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振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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