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1195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明憲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告 汪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1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盈君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7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6日起

至95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5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朱鈴玉

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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