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武茂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