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677號債權人 蘇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金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年息20%之依據為何?(依借據所示每萬元利息
500元,並未記載為年息或月息或日息,無法判斷利息計算方式。)㈡確認債務人林金成為主債務人或一般保證人,若為一般保證人,請提出對主債務人執行無結果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