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洪吳湘卿 代理人 洪本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股票105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04││├──┼──────────────┼──────────────┼────┼───┼────┼───┤│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36││├──┼──────────────┼──────────────┼────┼───┼────┼───┤│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95││├──┼──────────────┼──────────────┼────┼───┼────┼───┤│0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77││├──┼──────────────┼──────────────┼────┼───┼────┼───┤│0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