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6號上訴人即參加人 林傳南 張土葛 等與台南市官田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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