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陳宏祐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受刑人陳宏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共12次│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7日下午4時55分│99年2月3日至99年3月10日│99年3月5日│││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149號│99年度偵字第9453號│99年度偵字第9453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69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9.23│99.11.17│99.11.17│├───┼───────┼───────────┼────────────┼───────────┤││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69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判決確定日期│99.10.18│99.12.3│99.12.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台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12589號│99年度執字第14590號│99年度執字第14590號│└───────────┴───────────┴────────────┴───────────┘
受刑人陳宏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3次│││├───────────┼────────────┼────────────┼───────────┤│犯罪日期│99年3月3日至99年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9453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1.17│││├───┼───────┼────────────┼────────────┼───────────┤││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判決確定日期│99.12.3│││├───┴───────┼────────────┼────────────┼───────────┤││臺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14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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