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張沛瀠 輔助人 張凱婷 被告 盧銘麒 被告 吳哲豪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訴字第730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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