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梁雅婷 律師 劉家榮 律師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林四海 住同訴訟代理人 劉秉鈞 律師複代理人 林鈺珊 律師
楊智全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給付特許費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裁定命在該給付特許費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八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民事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