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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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正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27號聲請人 蘇坤華 相對人 陳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 陳淑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