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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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以97年度補字第2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