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65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燕娥 (即 黃賢忠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賢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黃賢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