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原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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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原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花原易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玉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112號、第113號),嗣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5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 沈忠義 (另經本院以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51號為簡易判決處刑)、羅玉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上午6時17分許,在花蓮縣○○市○○○路○○○號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車站後站運務段辦公室前腳踏車停放處,見告訴人 林聖祐 所停放該處之腳踏車1部未上鎖,共同竊取腳踏車1部作為代步之用,嗣經告訴人發現後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記錄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羅玉英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羅玉英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於109年7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廖翊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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