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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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馬小字第12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顏吳春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128元,及其中新臺幣39,571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賴光億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