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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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馬小字第12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蔡宗志

被告 顏吳春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128元,及其中新臺幣39,571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賴光億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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