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由本院發布通緝後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而由具保人甲○○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99刑保工字第075號)。茲被告經本院先後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且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復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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