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告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尖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為憑,其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 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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