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2475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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