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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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淨重零點54公克)屬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故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