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86號原告 蔡佳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裁決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