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浩博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111年度交字第9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