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黃碧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