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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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鎮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803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