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884號債權人 江宜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素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提出債務人詐欺債權人之釋明資料。(如警詢筆錄或起訴書)】,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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