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張糧 之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信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錦鳳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073元(即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主張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