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楊富勝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鈐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8,100元【計算式:(2420+2507+674+725+2150+860+1847)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7,828,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