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478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其主張無資力之事由,僅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惟該裁定係民國97年11月5日作成,距今已逾11年餘,時空環境可能變動,自不足以釋明聲請人仍缺乏經濟信用,無法籌措新臺幣1,
000元以支付再審聲請費用。依上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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