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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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⑴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⑵車輛修復之照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