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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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⑴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⑵車輛修復之照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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