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3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郭豐瑞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