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74號上訴人 楊逸文
蔡倚芊
沈祐竹
劉懿萱
袁若桐 (原名: 袁佶
林佳蓉
操基孝 被上訴人 鄧光朋
潘子君
吳鈺庭
曾晏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附表之請求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為人民幣61萬3,400元,以起訴時(105年6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4.946計算,折合新臺幣為303萬3,8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上訴人請求金額(人民幣)楊逸文5萬0,800元蔡倚芊15萬6,200元沈祐竹15萬2,400元劉懿萱10萬1,600元袁若桐(原名:袁佶)5萬0,800元林佳蓉5萬0,800元操基孝5萬0,800元共計61萬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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