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49號聲請人 孫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景裕 、力心如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353288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查,債權人曾就上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准許在案,有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4號裁定在卷可稽,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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