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91號上訴人佑長鋼鐵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葉鳳珠 送達代收人 李佳珈 被上訴人 黃一脩 即原告之1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69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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