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勝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勝雄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於106年2月12日執行完畢」更正為「於106年1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於106年1月14日起執行罰金易服勞役30日,於106年2月12日期滿出監)」,第5行「109年3月28日15時30分許」更正為「109年3月28日15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於106年1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於10
6年1月14日起執行罰金易服勞役30日,於106年2月12日期滿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被告有上揭酒駕之前案紀錄,竟再犯本案同罪質之犯行,堪認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爰審酌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而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於日間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實值非難;暨衡量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因行車搖晃不定,為員警攔查後,發現其酒味濃厚而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並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868號被告謝勝雄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勝雄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服用酒類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執行完畢;再因同類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6年2月1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9年3月28日15時30分許起至16時45分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松竹五街某工地內,飲用保力達酒後,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基於酒醉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仍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旱溪西路與天祥街口處時,因行車搖晃不定,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日17時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0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勝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吐氣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檢察官黃鈺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