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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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50號聲請人 陳枝旺 即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