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5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薇薇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薇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姚薇薇(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其對於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供認不諱,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月,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犯分別係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月,且目前仍在經本院審理中,目前尚未辯論終結、宣判,則本案仍有保全審判、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