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柏暠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1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鍾邦久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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