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奕斌
陳奕綺 陳威廷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昌杰 原告 李江珀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德正 律師被告 陳賜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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