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調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調字第306號聲請人 彭忠賢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相對人 陳江祥 代理人 陳柏琳 相對人 陳火灶 (即 陳塗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鋒龍 (即陳塗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淑女 (即陳塗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彩鑾 (即陳塗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陳孟青 (即陳塗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火灶、陳鋒龍、陳淑女、陳彩鑾及陳孟青為相對人陳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陳塗已於民國101年10月7日死亡,而陳火灶、陳鋒龍、陳淑女、陳彩鑾及陳孟青為相對人陳塗之子女,均為陳塗之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陳塗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手抄戶籍謄本及陳火灶、陳鋒龍、陳淑女、陳彩鑾及陳孟青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8至5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陳塗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經本院家事科查明本院並無受理陳塗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有查詢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依前揭說明,即應由陳火灶、陳鋒龍、陳淑女、陳彩鑾及陳孟青為相對人陳塗進行本件訴訟,茲因陳火灶、陳鋒龍、陳淑女、陳彩鑾及陳孟青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陳火灶、陳鋒龍、陳淑女、陳彩鑾及陳孟青為相對人陳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