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請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叁仟肆佰玖拾柒元│FAZ三七四四八││││ 司鍾宇鵬 │行營業課│││五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