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高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嘉彬 住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潘欽章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