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781號聲請人大宏世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已向相對人寄送存證信函而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為由退件之信封影本。
㈡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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