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5號裁定後,聲請人就原裁定關於附表二定應執行刑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219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各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予以減刑,再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雖曾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4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下稱前裁定),惟前裁定合併定刑之4罪,僅其中2罪與本裁定相同(即最後事實審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罪),前裁定其餘定刑之2罪則係本院91年度訴字第53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而與附表編號一、二迥異,此有前裁定1份在卷可參,故本裁定就受刑人所犯符合減刑條例之罪予以減刑後,再與其餘不得減刑2罪合併所定之執行刑,雖逾越前裁定所定之刑,然並無違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條之意旨,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賴朱梅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9年6月中旬│同左│││至90年2月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9年度毒偵│同左││年度案號│字第6538、6658、││││7066、7599、8323號││├─┬────┼─────────┼─────────┤│最│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同左││後├────┼─────────┼─────────┤│事│判決字號│90年度上訴字第938│同左││實││號│││審├────┼─────────┼─────────┤││判決日期│90年7月31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0年8月22日│同左│├─┴────┼─────────┼─────────┤│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15日│└──────┴─────────┴─────────┘┌──────┬─────────┬─────────┐│編號│三│四│├──────┼─────────┼─────────┤│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8年│││罰金新台幣10萬元││├──────┼─────────┼─────────┤│犯罪日期│89年9月底│89年10月中旬│││至89年10月初某日│至89年11月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9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22041號││├─┬────┼─────────┼─────────┤│最│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同左││後├────┼─────────┼─────────┤│事│判決字號│91年度上訴字第1228│同左││實││號│││審├────┼─────────┼─────────┤││判決日期│91年10月9日│同左│├─┼────┼─────────┼─────────┤│確│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定├────┼─────────┼─────────┤│判│判決字號│91年度台上字第7231│同左││決││號│││├────┼─────────┼─────────┤││確定日期│91年12月19日│同左│├─┴────┼─────────┼─────────┤│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條第1項│││第1項││├──────┼─────────┼─────────┤│減刑後刑度│不得減刑│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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