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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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一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七十七萬八千六百七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六百二十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一元,尚欠新臺幣八百九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