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債權人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債務人 謝木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⑴叁仟玖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⑵貳仟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⑶壹仟柒佰伍拾玖元部分,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⑷壹仟柒佰柒拾伍元部分,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⑸壹仟捌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⑹捌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