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8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邦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邦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1.39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王邦均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惟本院仍得以被告之前案紀錄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42公克、總驗餘淨重:1.39公克),有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民國113年10月24日偵防識字第1130013960號毒品鑑驗報告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育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963號
被 告 王邦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邦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2日9時2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並將之藏放在伊斯時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2居所而持有之。嗣於113年9月12日9時2分許,經警方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包驗餘淨重1.23公克、1包驗餘淨重0.1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0.06公克)、電子菸彈3顆(2顆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吸食工具1組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南查緝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邦均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陳景庭 、 林華毓 、 陳羚瑜 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台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7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10月24日偵防識字第1130013960號毒品鑑驗報告、扣案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育瑄